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丹麦王国政府与格陵兰政府签署的协议

来源:白宫 (White House) | 时间:2026-09-22T15:48:16+00:00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丹麦王国政府及格陵兰政府关于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丹麦王国政府之间的北大西洋条约修订和补充 1951 年 4 月 27 日协议的协议王国政府 [...]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以及格陵兰政府之间的后协议首先出现在白宫。
简报和声明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丹麦王国政府与格陵兰政府签署的协议
白宫
2026 年 9 月 22 日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丹麦王国政府及格陵兰政府关于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丹麦王国政府之间的北大西洋条约修订和补充 1951 年 4 月 27 日协议的协议丹麦王国政府关于保卫格陵兰(1951 年防务协议),包括所有与之相关的后续协议
序言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美国”)、丹麦王国政府(以下简称“丹麦王国”)以及格陵兰政府(以下简称“格陵兰”),以下统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
认识到 1949 年《北大西洋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考虑到格陵兰岛自那时以来通过丹麦王国一直是北约的一部分;
回顾双方基于对民主、人权和法治的深刻尊重而开展的悠久合作历史,以及双方八十多年来密切的防务合作,为加强美国、格陵兰岛和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其他地区的安全与稳定做出了贡献;
重申丹麦王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并确认格陵兰人民是根据国际法享有自决权的人民;
注意到第 21 号法案第 21 条规定了格陵兰独立的程序。 2009 年 6 月 12 日关于格陵兰自治的第 473 号法令;
认识到双方根据国际法和国家法律框架各自的义务和承诺,包括双方之间的所有现有协议;
认识到保护格陵兰原始环境的必要性,并重申1991年谅解备忘录和2004年联合声明中有关环境保护的第六条;
承认格陵兰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对其土地和生活方式的权利,包括狩猎、捕鱼和其他传统、文化、历史、未来活动和发展;
考虑到防务安排通过联合各方集体防御努力促进了北大西洋公约地区的稳定和福祉,维护了和平与安全,并发展了抵抗武装袭击的集体能力;
认识到美国对格陵兰岛和北大西洋公约地区其他地区的安全和防卫做出的不可或缺的历史和持续贡献,包括自二战和北约成立之前的一个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做出的重大牺牲和花费的数十亿美元,以及美国军队在现在和未来保卫格陵兰岛领土方面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承认美国驻努克领事馆的重新开放以及美国与格陵兰岛对相互科教合作与交流、矿产合作、经济发展和商业促进合作以及文化和地方伙伴关系所做的贡献;
还承认格陵兰岛对双方共同安全利益的贡献及其随之分担的相关风险和责任,以及双方承诺按照 2004 年《伊加利库协议》的规定,在北约内部继续密切合作,确保北大西洋安全;
认识到对手在北极和高北地区军事活动的增加和战略利益的增长给该地区带来的安全挑战;
认识到各方国际和平与和平共处的共同目标,并尊重格陵兰为此目标作出的重要贡献;
重申共同目标是最大限度地从防卫区为格陵兰人民带来真正、有形和实质性的利益;
注意到北极安全形势正在发生变化,未来需要加大力度保障北极安全;
认识到双方的共同利益是允许美国在保卫北大西洋公约地区、格陵兰岛和美洲大陆所需的范围内军事进入格陵兰岛领土,包括通过建立金顶防御系统;和
因此希望进一步修改和补充防务安排,以加强其并强化其永久性,
特此同意如下:
我。
目标
本协定修订和补充了防务安排,应有助于双方采取任何必要或适当的措施,迅速履行各自和共同在格陵兰的责任,包括保卫北大西洋公约地区、格陵兰和美洲大陆,同时尊重格陵兰社会的利益并为格陵兰社会提供福利。
二.
北约参与
双方支持北约在北极地区加强参与,包括规划、存在、演习和联合情报收集等方面。
三.
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
“1949 年北大西洋公约”是指 1949 年 4 月 4 日在华盛顿签署的北大西洋公约。
“1951 年防务协定”是指美国与丹麦王国于 1951 年 4 月 27 日在哥本哈根签署的根据《北大西洋公约》关于格陵兰岛防务的协定。
“1991 年谅解备忘录”是指美国和丹麦王国(包括格陵兰自治政府)于 1991 年 3 月 13 日在哥本哈根签署的关于使用桑德斯特罗姆航空设施、库卢苏克机场和与美国在格陵兰军事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的谅解备忘录。
“2004 年伊加利库协议”是指美国与丹麦王国(包括格陵兰自治政府)于 2004 年 8 月 6 日在伊加利库签署的修订和补充 1951 年防务协议,包括与之相关的后续协议的协议。
“2004年联合声明”是指双方于2004年8月6日在伊加利库发表的《格陵兰环境合作联合声明》。
“2020 年外交照会”是指美国与丹麦王国之间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交换的有关合同的外交照会。
“防务区”是指美国根据防务安排在格陵兰建立和/或运营军事基地的地区。
“防务安排”是指 1951 年防务协议,以及随后的修订和补充协议以及双方之间的相关非约束性安排,如附件 1 所示。
“格陵兰自治法”是指第 1 号法案。 2009 年 6 月 12 日关于格陵兰自治的第 473 号决议。
“常设委员会”是指根据 1991 年谅解备忘录设立的委员会,旨在促进有关美国在格陵兰军事存在问题的磋商和信息交流。
“特别敏感部门或活动”是指被确定为特别敏感的部门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关键基础设施和资源开采。
“领海”是指丹麦王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反映的国际海洋法在国内法中规定的格陵兰岛周围的领海。
[正文过长,已截取前部进行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