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风险投资运作主体

投资主体是指从事投资活动的具有资金来源、拥有投资决策权、享受投资受益、承担投资风险责任的经济法人和自然人。投资主体的实质,是经济要素所有权在投资领域的人格化。国际投资风险不同于一般投资,其具有独特的筹资、投资、推出的模式。在风险投资过程中,风险资本首先从资金拥有者流向风险投资机构;经过风险投资机构的筛选决策,再投入选中的风险企业;通过风险企业的运作,资本得到增值,再回流至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再将收益回馈给资金拥有者,从而完成一个资金循环。

1、资金拥有者。风险资金来源是风险投资的最重要一环。随着风险投资的发展,资金来源更加广泛。风险资本投资者是风险资本的原始提供者,主要包括:银行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养老基金、富有家庭和个人、政府等。风险企业第一批投资人被形象地称为天使投资人或天使投资家,他们在风险最大的风险企业初级阶段,带来天使资本,帮助企业摆脱资金困境,促使风险企业成长。天使资本主要来源有:成功的企业家、大型高科技公司或跨国公司的CEO、富人等。在部分经济发达国家,政府也扮演了天使投资人的角色。虽然天使投资数额往往只有几十万美元,但天使投资人大都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较高的素质和良好的社会背景,了解创业者面对的困境,有的还会积极参与投资后的管理,是初创企业的最佳融资对象。从我国的天使投资人构成看,除了职业投资者外,还包括外资公司的代表、高管人员、海外华侨,以及国内成功的民营企业家和先富起来有一定资金实力的人。

2、风险投资机构。即指具体运作和管理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风险投资机构实行投资组合管理,即一家风险投资机构可能设立多个风险基金,对不同的高科技风险企业进行投资。风险资本基金会持有一个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组合,这只不过是其最终出资人拥有的大型投资组合中的一部分而已。在欧洲,风险投资业的资金同样以机构投资为主体,主要的投资机构是养老基金和银行。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职能是:(1)筹集资金;(2)评估选择项目投资;(3)参与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4)盈利退出。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分为公司制和有限合伙两种。其中有限合伙在欧美更为流行,包括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其责任以出资额为限,将风险投资者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紧密结合,建立和激励与约束协调一致的运行机制,被誉为风险投资机构最佳组织形式而普遍存在;普通合伙人则对公司负无限连带责任。

3、风险企业。即风险资金的接受者和使用者,也称“创业企业”,有时只是一个新技术、新发明、新思路的创造者或拥有者。风险企业作为风险投资的对象和载体,提供能实现产业化的高新技术的创意和成果,在风险投资支持下,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市场化,发明者得到应有的回报。在发明创造初期,风险企业家会借助自有资金开展研发,当发明活动进行到一定程度时,会因缺乏后续资金和管理经验陷入困境,必须寻求风险投资家的帮助。风险投资家会对风险企业进行鉴定、评估,确定其技术与产品是否能够占有市场,是否具备较大的市场潜力或盈利能力,以决定是否提供及如何提供资金。

4、政府。政府一般不直接参与风险投资,但通过制定有利的政策和法规,充当宏观指导和调控的角色,可以形成风险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强有力的支撑系统,使风险企业得到迅速发展。政府扶持措施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直接措施主要是提供直接补贴;间接措施包括税收激励、信息服务、信用担保、建立风险资本退出渠道以及其他措施等。风险投资发展最早的是美国,1958年美国颁布的《小企业投资法》及其后来相继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其风险投资业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