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贷款知识

第一节 利率
一、利率概述
(一)利率的概念
利率是一定时期内利息额与本金的比率,通常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分别用百分比、千分比、万分比表示。
(二)利率的分类
利率可以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类。固定利率指在借贷合同期限内利率不随利率政策及资金供求状况等外部因素变动而变动的利率。浮动利率指在借贷合同期限内,根据约定在规定的时间依据利率政策或某种市场利率进行调整的利率。
二、存贷款基准利率
存贷款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包括存款基准利率和贷款基准利率,在金融市场上具有普遍参照作用,其他利率水平或金融资产价格均可根据这一基准利率水平来确
定。
(一)存款基准利率
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目前,存款利率上限为存款基准利率的 1.1 倍。金融机构可以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基准利率上限以下,结合资金成本、自身经营策略以及市场情况,自主确定对
客户的存款利率。
(二)贷款基准利率
2013 年 7 月 20 日以前,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 0.7 倍。自 2013 年 7 月 20 日起,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即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0.7 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人民银行继续公布贷款基准利率。同时,取消了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取消了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 2.3 倍的上限,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但对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作调整,仍保持原区间不变,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三、结息和计息方式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 20 日为结息日。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为止。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算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 20 日为结息日。人民币各项贷款的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可在合同期间内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第二节 存款
一、存款的概念与种类
(一)存款概述
存款是由存款凭证或记录所代表的、各类组织机构(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对银行的债权,可以按照约定的条件支取或转账。从银行的角度看则是对存款人的一种债务。
(二)存款的种类
存款种类的划分标准有很多种,通常按照以下两种标准区分不同形式的存款。
1、按存款人不同
按存款人不同,存款分为个人存款和单位存款。其中,个人存款又称储蓄存款,单位存款又称对公存款。
2、按业务品种不同
按业务品种不同,存款可分为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通知存款等品种,具体分类见表 2.3。
表 2.3 存款的分类
存款人 业务品种
个人存款
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和存本取息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个人通知存款教育储蓄存款单位存款 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
单位通知存款单位协定存款保证金存款
(三)外汇储蓄存款
外币存款业务与人民币存款业务除了存款币种和具体管理方式不同之外,有许多共同点:两种存款业务都是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的信用行为,都可按存款期限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许多银行提供“本外币一本通”之类的存款产品,实际上已将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的界限淡化。目前,我国银行开办的外币存款业务主要有美元、欧元、日元、港元、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简称“瑞郎”)、新加坡元等几种。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不能直接存入账户,需由存款人自由选择已开办外币存款中的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存入。
二、个人存款
个人存款又叫储蓄存款,是指个人在银行的存款。
(一)活期存款
1、活期存款的概念
活期存款是指不约定期限、可随时转账、支取并按期给付利息的个人存款。
2、活期存款的特点
储户存款、取款灵活方便;储户在通存通兑区域内银行的任一联机网点可以办理存取款、查询及口头挂失等业务;具有代收代付、代发工资等功能;适合于个人生活待用款的存储。
3、活期存款的办理程序及注意事项
(1)储户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开户。申请开户时,储户需正确填写开户申请书。
(2)银行操作员认真审查存款凭条各要素,核实储户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收妥资金后,由银行发给存款凭证(存折或银行卡)。若储户要求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应提示储户输入密码。
(3)通常情况下,储户凭存折或银行卡办理续存或支取手续。在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存通兑,需提请储户回原开户银行网点办理业务:①储户要求凭印鉴支取的账户;②各种原因止付的存款的销户;③正式挂失及解除挂失,冻结账户及解除冻结;④账号、公章、经办员名章及字迹辨认不清的存单。
(二)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是约定存期、利率,到期支取本息的个人存款。
1、定期存款利率
定期存款利率视期限长短而定,期限越长,利率越高。若在存款到期前要求提前支取,有时会受到限制,而且还有利息损失。
2、到期支取的定期存款计息
利息金额=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取回金额=本金+利息
3、逾期支取的定期存款计息
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4、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计息
提前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利息同本金一并支取。
5、存期内利率调整的定期存款计息
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仍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除了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外,还有下表中所列的几种常见储蓄存款种类。
存款种类 业务特点:定活两便
储蓄存款
存期灵活:开户时不约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随时可以支取,银行根据客户存款的实际存期按规定计息。利率优惠:利息高于活期储蓄。个人通知存款
开户时不约定存期,预先确定品种,支取时提前一定时间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及金额。目前银行提供一天、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一般 5 万元起存。
教育储蓄存款
父母为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而存钱,分次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利率优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
款利率计息。
总额控制:教育储蓄起存金额为 50 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 2 万元。储户特定: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如果需要申请助学贷款,金融机构优先解决。
存期灵活:教育储蓄属于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和
六年。提前支取必须全额支取。
(四)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经常被简称为利息税,是对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存储人民币、外币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 2008 年10 月 9 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
蓄存款在 1999 年 10 月 31 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 1999 年 11 月 1 日至 2007 年 8 月 14 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 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 年 8 月 15 日至 2008 年 10 月 8 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 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 2008年 10月 9日后(含10 月 9 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节 贷款
一、贷款概述
贷款是银行将资金直接贷给债务人所形成的债权。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贷款的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般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定期付息到期还本、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滞后等额本息还款法、滞后等额本金还款法等多种还款方式。
二、个人贷款
(一)个人贷款的概念和分类
个人贷款是指以自然人为借款人的贷款。个人贷款主要分为个人消费贷款(包括个人购买住房、购买汽车、住房装修、旅游、教育、购买大件耐用消费品及其他生活消费用途的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
(二)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各类型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个人住房贷款有三种,分别是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银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自于职工缴存的住
房公积金存款,因此这类贷款只贷给那些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但有余额上的限制。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上述两种贷款的组合。银行办理住房贷款通常采用两种分期还本付息方式。一是等
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限每月以相等的数额偿还贷款本息;二是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1、商业性住房贷款
2、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调整,于次年 1 月 1 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方式和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可在合同期内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三)个人汽车贷款
个人汽车贷款是指授权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银行经办机构向个人借款人发放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业务,包括个人自用车贷款和个人商用车贷款。
(四)教育助学贷款
助学贷款是指银行向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及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准备接受各类教育培训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业务。其中,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对符合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规定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发放的人民币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由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一般助学贷款是指对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和新录取学生以及在职深造、再就业培训、出国留学人员发放的商业性人民币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一般最长期限不超过 8 年(含 8 年,特例可达12 年),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适当展期。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是指符合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规定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及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在校学生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品德优良、学习认真;二是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人对其身份提供证明;三是保证毕业后在贷款未还清前向贷款行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生源地助学贷款支持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三是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四是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市、县(市、区);五是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一般助学贷款的对象是指接受各类教育的在校学生、出国留学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在职攻读学位和接受再就业培训的人员。申请一般助学贷款的借款人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二是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愿意接受贷款行信贷、
结算监督;三是出国留学生须有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相关证明。
三、小额担保贷款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概念及对象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发放,由专门担保机构或专项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再就业的贷款,以及商业银行对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上述就业再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主要为: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创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经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二)小额担保贷款的金额及优惠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规定,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者个人,贷款额度为不超过 5 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开办企业的,提高到可按人均 5 万元以内、总额不超过20 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 200 万元。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乡妇女,个人贷款额度在现行政策规定的额度上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 8 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额度提高至 10 万元、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实行“捆绑式”贷款。
(三)小额担保贷款的办理程序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持工商、税务核发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抵(质)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有效证件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劳动就业和社会保
障服务所审查符合规定的,报送小额担保贷款联合会审机构联合会审。不同意贷款的,注明原因将资料返还申请人;同意贷款的,承贷机构通知借款人完善贷款抵押担保等手续后,向借款人发放
贷款。
(四)小额担保贷款的逾期责任
对已到还款期限未及时归还的或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贷款项目,经办银行应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担保机构,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结束,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金的,由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出具《代偿通知书》。代偿期后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担保机构应依法对借款人行使追偿权。
四、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概念
所谓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以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授信支持和贷款的融资模式。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单位为借款人,借款人必须是出质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一件注册商标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款人为该注册商标的全体共有人。借款人应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一并出质。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限制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授信额度,即贷款额度以出质注册商标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由贷款人按注册商标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注册商标评估价值的 50%。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期限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综合授信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其间,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适当调整综合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借款人可随借随还。
五、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概念
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拥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二)专利权质押贷款的质押率与贷款期限
专利权质押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该专利权的市场公允价值或评估值的 50%。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二年。超过一年期限的,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对其出质的专利技术予以重新评估,或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充担保。
(三)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申请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需向拟受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如下材料: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贷款卡及复印件;拟出质的专利权的评价报告。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个人资产为该项贷款提供补充担保,或寻求专业担保机构提供补充担保支持。
六、贴现
(一)贴现的概念
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二)贴现的办理
1、申报材料
持票人办理汇票贴现业务时,需填写《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人章(或授权代理人章)后提交贴现行,
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未到期且格式完整的商业汇票;
(2)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复印件;
(3)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
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以及交易合同原件。
(4)贴现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办理程序
(1)持票企业提供票据原件由银行代为查询,确定真实性;
(2)持票企业填写贴现申请书、贴现凭证;
(3)持票企业提供与交易相关的合同、交易发票;
(4)、商业汇票贴现前由贴现行对贴现企业进行授信审查;
(5)银行审核票据及资料;
(6)银行计收利息,发放贴现款